?? 2014年,我剛剛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開始接觸一些案件,并在經驗豐富的法官指導下學著做一些訴前調解。
這一天,有一位五十多歲的大媽來到立案窗口,欲起訴她的三位繼子女。原來大媽與現任丈夫于2007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楹笏c丈夫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一直居住在該套房屋內。前兩年,丈夫不幸因病去世,房屋的歸屬問題就成為了大媽與繼子女之間的心病。于是,大媽就來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夠將房屋判歸她一個人所有。
聽了大媽的陳述及翻閱了材料后,我找來了三位繼子女。三位繼子女表示,他們其實與大媽并無太大的矛盾,這房子是他們父親生前與大媽一起買的,之后也是他倆一直住著,所以繼子女們也不想去爭搶這套房子,就同意了大媽的訴請,這套房屋歸大媽一個人所有。
既然原、被告雙方都達成了一致意見,我就開始著手準備調解協議書讓雙方簽字。可是就在這個時候,有一位被告低聲問我:“那我們能不能得到一些補償呢?”眼看著調解已經要成功了,我怕出現的新問題會導致前功盡棄,就勸被告:“大媽年紀也大了,要是叫她拿出錢來補償你們可能她沒那么多錢?!北桓媛犃艘簿筒辉倏月?。但我還是將這個情況和指導我調解的法官反映了。
指導法官聽后問我:“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遺產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均有權繼承,你有沒有將法律的規(guī)定給原、被告雙方都釋明清楚呢?”我忐忑地答道:“被告同意放棄對于作為遺產那部分房屋的繼承權,這也是原告的主張,雙方既然達成了一致意見,我就沒有和他們解釋那么多了?!敝笇Хü俾牶髶u搖頭,告訴我,雖然各位繼承人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但這應該是建立在對自己權利義務了解的基礎上的。在這個案件中,很顯然,被告對自身放棄房屋的繼承但可以要求原告給付相應金額作為補償這一權利并不清楚。要是這個案件按照既定的方法調解結案了,被告回去了,她仔細一想,覺得不公平,或者有人告訴她應該享有這個權利,她就會否定這個調解。雖然現在是他們真實意愿的表達,但是你還是應該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告知他們,在他們清晰地知道自身的權利義務后作出的調解才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點了點頭,重新再去給雙方釋明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補償一定金額給被告。
過了兩個星期,大媽和她的繼子女給我打來電話,告訴我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已經辦好了,補償給幾個子女的錢也都給了他們。終于案結事了,我的心里也松了一口氣。
剛參加工作頭幾年,我心里一直都有這樣的困惑:在平時接待當事人的時候,在審查、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我們或是因為頻繁接觸當事人,會產生一些不良情緒,不夠耐心,不夠細致,不懂該以怎樣的方式去和當事人溝通。我們希望像有經驗的法官那樣明白當事人的心理,也能逐一給他們做法律釋明工作,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滿意而歸??墒乾F實與理想總是存在差距。這件事情讓我對自己的工作作了一個思考和反省。能把一個普通的工作做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把自己的工作當做事業(yè)奮斗,讓別人認可,更是難上加難。這需要長年累月通過一個個案件來磨練,吸取教訓,總結經驗,更需要時時刻刻不忘打開書本去鉆研、去學習,提高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